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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臺中市金手獎得獎廠商協進會組織章程

第一章總則

第一條本會全名為『臺中市金手獎得獎廠商協進會』,簡稱金手獎協會。

第二條本會以因應國內外經營環境快速變遷,藉產業間人才、資訊、管理、技術、市場等資源的互相交流與互補互惠,協助企業共同開發新技術、新產品或新事業,以促進企業轉 型、升級並提高國際間之競爭力為目的,並能提撥部份經費以扶助社會弱勢族群,聊表本會對社會之關懷,舉辦公益善行之活動,對社會有所貢獻。

第二章活動內容

第三條本會之活動著重於企業發展相關探討與交流。

第四條本會主要活動內容如下:

  • 企業經營經驗交流。
  • 不同技術管理交流。
  • 市場資訊交流及國內外資訊之提供。
  • 行銷策略探討。
  • 共同發展研究之推行。
  • 新興事業之發展。
  • 行政與司法訴訟扶助與心得交換。
  • 其他企業發展相關議題。
  • 社會公益善行活動,每年提撥金額以伍萬元內為限。
第三章會員

第五條凡得獎廠商即可申請加入成為本會之會員(附入會申請表)。

  • 會員有繳納會費的義務。
  • 連續兩年沒繳會費者兼通知未繳者,喪失會員相關權利。
  • 理監事會負有審查會員申請核准與否的權利。

第六條會員之義務

  • 參加每兩個月至少一次之交流活動以及必要時之臨時活動。
  • 會員對每次活動或相關活動、做心得分享時需提出與相互尊重、啟發。
  • 會員於本人無法親自出席時,可委託代理人出席。
  • 會員於交流活動時所獲得之情報或機密事項,負有相互保密之義務,非經同意不得隨意外洩或使用。
第四章組織

第七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。

第八條會員之義務

  • 理事會:
    •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,由會員選舉之,成立理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時,同時 選出候補理事二人,遇理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 理事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    • 理事、候補理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    •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本會事務,對外代表本會,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    • 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  • 監事會:
    • 本會置監事七人,由會員選舉之,成立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監事一人,遇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監事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    • 監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    •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監事會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    • 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  • 召集人:召集人數名由理事長聘任。
  • 會務人員:本會設秘書長、財務長一名,副秘書長、秘書數名,有給職兼任秘書一名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(111.10.26修改)
  • 幹事:由理事長聘任,協助本會會務活動。
  • 理事長卸任後獲聘為輔導理事長,輔導理事長屆滿後獲聘為榮 譽理事長。
  • 本條所列除有給職兼任秘書外,其餘人員均為無給職。

第九條會務幹部職責如下:

  • 理事長:綜理會務活動,對外代表本會。
  • 第一副理事長兼總召集人:對外代理理事長出席各項交流活動, 對內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行政,須全力配合會務活動,並兼任總召集人,負責對各召集人事務之匯總召集及事項聯絡,以達充份學習及傳承之準備。
  • 第二副理事長:協助理事長及第一副理事長會務行政處理並學與請教。
  • 召集人:於月例會及各活動時負責聯絡所轄會員出席。
  • 理、監事:出席理監事會,若連續二次未出席且未請假時,經過理監事會同意即喪失其理監事資格,理監事會通過由候補席位遞補。
  • 秘書長:協會事務之綜整、會議司儀、與工策會及會員間之問題傳達。
  • 財務長:會費收取、財務審查、會費支出對帳。
  • 幹事:協助本會會務活動。
  • 秘書:會員聯繫、會議記錄、會費收取、財務報表製作、出席統計、與各召集人聯絡文書跟行政工作、理事長及秘書長交辦事項。
第五章例會

第十條

  • 每兩個月召開一次例會(配合專題演講、參觀工廠或其他活動)。
  • 理監事及幹部為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,研議會務作業。

第十一條例會中如需涉及事務性協調,宜在例會後,授權常務理事處理, 以避免浪費時間。

第六章會費

第十二條會員年費壹萬元,會費應於年度開始即繳交,以利會務運作。

第十三條每屆會費理監事負責盈虧。不可以負數,移交下屆。累積盈餘,則須經理監事會出席人數 3 分之 2 同意通過才能動用。

第十四條財務長負責會費保管、運用,並以理事長、財務長、常務監事三位共同開立銀行帳戶,理監事會及例會需做財務報告(表),並須經會議通過,且帳目得隨時供會員查詢。

第七章會務與活動

第十五條開會與活動聯絡。

  • 秘書長:負責聯絡幹部。
  • 第一副理事長兼總召集人:負責聯絡各召集人。
  • 各召集人:負責聯絡所轄會員或代表參與會務活動。

第十六條為提升出席率,訂定出席獎勵辦法如下:

  • 開會出席統計,每出席一次一分,會議開始逾 30 分鐘以上或中途離席均以1/2 計算。
  • 年度(配合理事長任期計)出席率於年終達 90%時,由理事長贈送禮品獎獎勵之。
  • 出席統計由財務長負責處理登記並於會議資料彙整報告。

第十七條發揮本會宗旨,協助中小企與解決問題之方式如下:

  • 配合台中市工商發展策進會輔導政策,發揮落實協助需輔導廠商(會員亦可訊息供本會或轉請工策會協助解決問題)。
  • 發函請各會員提供所需要之輔導廠商專長、時間,以便安排到廠會診。
  • 分區、分組、分專長之配合,安排前往(每次 2~3 人為宜)。

第十八條年度聯誼旅遊活動,以兩次為原則,旅遊總經費應控制於年度 總預算10%以內。

  • 若國內外旅遊活動各舉行一次者,補助金額分配由當屆理事長視實際情況處理之。
  • 國外旅遊活動須滿16 人以上才成行。

第十九條會員婚喪喜慶活動

  • 會員本身或子女婚嫁喜事、由會費提撥禮金壹萬陸仟元為原則,實際情況由理事長依年度預算做酌情調整。
  • 治喪奠儀由會費提撥壹萬壹仟元悼念為原則,並由會費支付贈送花圈或罐頭塔等,實際情況由理事長依年度預算做酌情調整。
  • 前兩項以本人及直系血親(一等親內)為原則,以喜帖及訃文為憑。
  • 會員新居落成、工廠開幕,本人榮任縣市級以上理事(會)長,由本會致贈禮金或紀念品,實際情況由理事長依年度預算做酌情調整。
  • 本條款年度支出以總預算10%為上限。

第二十條例會若安排專題演講以會員廠商優先免費聽講,非會員廠商視 情況得酌收費用。

第八章附則

第二十一條協會若有製作「年刊」時,則依據當時製作成本設定廣告費,有意願刊登廣告者方需繳納,不願刊登則無此費用,由當屆理事長視實際情況處理之。

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辦法,若有進行修訂時應明定版次及說明,並於每屆理事長交接時,列為重要文件進行移交並加以管制。屆會費理監事負責盈虧。不可以負數,移交下屆。累積盈餘,則須經理監事會出席人數 3 分之 2 同意通過才能動用。

第二十三條增訂本會章程施行細則,由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。本章程之修訂:

  • 第一次:中華民國一○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
  • 第二次:中華民國一○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
  • 第三次:中華民國一○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
  • 第四次:中華民國一一○年十月二十七日
  • 第五次: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
  • 第六次: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